《劳动合同法》讲解稿

来源:日期:2009-07-24 08:59阅读量:6194

  

巴中圣泉水务有限公司中心学习组

《劳动合同法》讲解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根据公司安排,公司中心学习组本期学习内容为《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经过多年酝酿,于20076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1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不仅与包括我们在座各位在内的每一位劳动者息息相关,而且必将对全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下面就由我来组织与大家共同学习,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劳动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它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很复杂。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有些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从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是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存在而且会长期存在的状况。在这个背景下,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便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如此等等。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产生这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是: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劳动监察机关执法不力,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除此之外,有些地方存在当地政府把吸引投资置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上;有的地方把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有的地方对劳动监察机关执法设置重重障碍,规定不得对“重点保护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处罚必须经过“投资环境优化办公室”、“软环境办公室”批准,等等。有些执法人员对劳动者态度冷漠,不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理规范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结构

《劳动合同法》共89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的原则,适用范围;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订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合同期限的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该法律的亮点之一,以及试用期的规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详细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及违约情况,经济补偿;第五章对集体合同签订,劳动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即钟点工)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确保该法规的执行落实;第七章法律责任,重点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八章附则,主要是对事业单位和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规定,过渡期个案的处理和正式施行时间。

三、《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并不会僵化企业用工机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责任感和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持续发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针对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同工同酬的权利。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我司保安人员属此类情形,并比照后者与保安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对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一直是明确禁止的。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者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

    诚信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就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守法义务。《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理所当然地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劳动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劳动者(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适当流动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生机和活力的前提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赋予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能从事或者用途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

    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针对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了。为了便于劳动者尽快重新找到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劳动合同法》的保障实施

(一)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了严格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监督检查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监察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当前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与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关系的。比如.有些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有些企业不给工人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已经联网,事实又很清楚,却不采取任何行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当前劳动用工领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的主体中.有些并不具有合法的用人单位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专门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有些地方,在劳动监察活动中也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了企业工会必须发挥的作用。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主要内容是: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集体合同,还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要抓紧做好《劳动合同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以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要结合宣传实施相应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加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如修改完善《劳动法》,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和地方性配套法规等。

五、我公司《劳动合同法》实施及注意的重点

自公司成立以来,十分注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通过不断努力,目前我司建立了健康、稳定和良好的劳动关系。特别是近年以来,在员工聘用合同签订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今年按照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充分考虑员工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了员工实际利益,共同分享企业成果;建立了完善的考核、评价、奖励机制,培训出了一支素质较高、技能较强的供水专业人才队伍,为员工不断成长,实现理想,体现价值搭建了很好的平台;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不管在公司制度建设上,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充分讨论,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让员工主动自觉参与,还是在制度执行上实现了人人参与、人人监督、自觉执行,公司高层主动推动厂务公开,大胆引进《全面预算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通过这些举措,公司员工队伍团结,内部关系和谐,企业充满自信和活力。

公司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几点建议

1、针对一些业务部门使用的临时工作情况,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积极研究,对公司统一安排的处理办法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2、认真研究集体合同,以合同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及工资机制。

3、加强宣传。让全体员工作为劳动者真正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一些片面认识,摆正自身位置,树立起珍惜岗位,热爱劳动等正确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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