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在实行实效

来源:日期:2009-05-09 11:40阅读量:1619

  

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在实行实效

                                               王自力

 

《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于今年5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学习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无疑是国资战线上的头等大事,职责重大,任务艰巨,形势紧迫。施行之时话实行,当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实施《国资法》,重在提高思想认识。《国资法》是在党的十七大所确立的我国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一部法律。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将国有企业的称谓变更为国家出资企业,并明确规定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具有法的最高效力等级。纵观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从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再到《物权法》,经历了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利益格局大调整而引起的各方不断博弈,盼来盼去,争来争去,改来改去,十五年终磨一剑。这足以说明,党和国家对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意义已上升到巩固执政基础,体现国家意志的根本高度。学习实施《国资法》,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课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巴中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主客观原因,企业国有资产结构不优,布局分散,管理杂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正值时日。要看到,尽管量小、企业少,但过去和今后撬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撑杆仍然是国有资产;尽管零散、质差,但这恰恰是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增强政府调控手段和国资吸纳放大效应的潜力所在和希望所寄。因此,实施《国资法》,不仅要求我们从世界背景、国家大局的角度,提高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而且促进我们从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现状出发,增强其责任感和紧迫感。这是我们实施《国资法》的前提条件和内在动力。

实施《国资法》,重在把握国资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透过《国资法》我们不难看出,国资管理工作将呈四大发展趋势。一是国资部门将更加侧重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国资监管职能仍主要由国资委承担。二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以资产管理为纽带,建立起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资法》依据《公司法》所确定的原则,针对国有独资和控股、参股等不同类型的企业,明确了选择与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中的工作办法和要求。这是国资机构管人的遵循原则和权力的法律保障。三是责任追究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挥其更加重要的作用。《国资法》用整整一个章节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领导人员侵犯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而严厉的规定。这体现了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四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由相对分散到逐步集中,以彻底改变过去“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局面,进而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责与国资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分开的基本原则。

实施《国资法》,重在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资法》第一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法律化。实施《国资法》必须贯彻“三分开”原则,从法律上要求有关各级政府机构加强依法改革的步伐,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而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就是建立统一的政府出资人制度,按政府出资人只履行出资人职责,政府部门只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根本要求,“政府所有、分级代表”,体现政企、政资、所有权与经营权“三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三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三结合”。所有这些规定均在《国资法》中上升到法律层次。因此,改革体制弊端、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关系是实施《国资法》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

实施《国资法》,重在全面落实出资人职责。《国资法》更加强调了国资部门的出资人职责,也就是其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定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因此,出资人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三管”,即管人——选用和考核干部,管资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事——对企业重大事项的把关。目前管人与管资产的职责界限比较清楚,而对企业重大决策的管理边界尚有模糊。《国资法》对此只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重大决策”的核心范畴,从目前的国资管理工作实践来看,对“重大决策”的把握除核心范畴必须严把关口外,为加强对企业经营和财务风险防范,企业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担保和借款等事项需经过国资部门备案和核准。由于国资机构尚属新生事物,又历经多次分分合合,因此落实出资人职责的关键,一是统一而不致于分散分割,二是完整而不被肢解剥离。同时,国资机构要落实好出资人自身的角色定位,把握好出资人机构与企业的权力边界,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行政,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真正做到职权法定、法律优位、行为依法、权责统一。

实施《国资法》重在依法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国有资产,防止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是《国资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律第三章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求企业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对出资人负责。对出资企业而言,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有一个基本的界定和规范,法律责任也更为清楚,特别是在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和环节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严堵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资产流失的漏洞。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要依法规范企业行为,一方面出资人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出资企业也不能侵犯出资人的各项法定权利,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离、改制、增减资本、实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都必须依法及时向出资人报告、备案。依法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出资人机构决定,对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容易出现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关键环节,要严格依法守规按程序办理,依法透明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对于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在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宣布无效。

实施《国资法》,重在解决影响国资工作有效推进的突出问题。从2003年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到《国资法》颁布施行的五年间,中央和省、市在国资管理工作方面都经历了重大跨越,全省21个市(州)国资工作异彩纷呈,形势喜人。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巴中的国资工作离上级的要求,与其它市(州)相比相差甚远。国有资产运营质量令人担忧,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严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管理水平极度低下,国资监管盲区甚多等等问题较为普遍存在。这些问题虽然更多地体现在出资企业上,或许是影响国资工作的一些因素,但是真正影响国资工作有效推进的,恰恰是上述问题所共同折射和隐含的最深层最根本的突出问题,也就是说产生上述问题的问题才是影响国资工作有效推进的突出问题。这些突出问题源于2005年,集中表现为体制倒退、机构畸形、主题模糊、责任悬空、体系缺失、队伍“贫血”。实施《国资法》就是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下大决心着力解决影响国资工作有效推进的突出问题。一是努力争取建立新型国资管理体制,重点落实监管主体,落实“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基本原则。二是努力争取加强国资监管机构建设,落实法律主体、行为主体、责任主体,解决职能不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和怪异现象。三是努力争取党建工作、资本运营、监事会工作三大平台搭建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国资委党委,理顺关系,规范出资企业党组织管理体制;加大资源、职能、股本、资产等整合力度,迅速组建集投融资与资本运营为一体的国投公司;争取解决监事会工作编制,把外派董事、外派监事的制度落到实处,增强国资监管的实效性;充实业务骨干,夯实工作基础,开展职场练兵活动,促进出资人职能的全面履行,当好国有资产的坚强卫士。(作者系巴中市国资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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